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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大河報》昨天報道說, 原淮陽縣委書記任連軍的司機龔廣軍,因為用公款幫任連軍購買兩輛車構成貪污罪,平頂山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,龔廣軍獲刑5年,被處罰金2萬元。報道說,一審宣判後,龔廣軍提出上訴稱,其不構成貪污罪,其主觀上沒有占有公款的故意,其只是被利用的工具。
  龔廣軍既然知道自己是“工具”,就沒什麼好抱怨的了。
  時任淮陽縣委書記的任連軍,於2011年3月、2012年3月兩次安排縣財政局局長王某等官員,給龔廣軍的賬戶匯款共45萬元。龔廣軍用這筆錢先後為任連軍購買一輛東風本田“思域”轎車,一輛別克商務車,共花費44.6萬元。龔廣軍覺得很冤:45萬元只是從我手上過了過,兩輛車都給了任連軍,怎麼我成了“貪污犯”?
  這個報道昨天在網上轉載時的標題是“司機用公款幫領導買車被控貪污罪”。這樣籠統的表述,把一些關鍵、關節都模糊過去了。45萬元,本來確是公款,但是,匯到龔廣軍個人賬戶上時,還是不是公款?如果龔廣軍買車時用的是單位名義,開了發票到單位報賬,買車剩餘的四千元也一併歸賬,那就是公款買公車,也就沒有“貪污”這一說了。但是,如果任書記是想買公車,需要讓購車款到你龔廣軍個人賬戶上“中轉”一下嗎?這一“中轉”,公款就變成了私款。不是工資,不是獎勵,不是分紅,公款怎麼變成了你的私款?這不是貪污是什麼?所以,更接近法律觀念的表述是:龔廣軍用貪污所得購車送給縣委書記任連軍。龔廣軍這個“工具”,其實是任連軍洗錢的工具。
  當然,這錢不是龔廣軍主動、積極貪污來的,甚至可以說是“被貪污”。龔廣軍想要避免“被貪污”,並非沒有辦法,把錢退回單位賬戶就是,但是,這不是得罪任書記了嗎?報道說,第二輛車,任連軍是用其岳父的名義買的;把自己的岳父也拉來演這個公款變私車的戲法,說明龔廣軍對任連軍的做法心領神會,主動配合,心甘情願扮演“被貪污”的角色,也就是工具的角色。
  任連軍後來離開淮陽縣,任周口市政協副主席。去周口任職前,龔廣軍已被提拔為縣委辦行政科長——當“工具”,當一個好“工具”,回報是豐厚的。作為“工具”,最大願望就是有人“罩”著自己。有人罩著的“工具”,一般都沒有用法律看問題的習慣。替罩著自己的人辦事,即使意識到了法律風險,也不得不硬著頭皮上了——你得了人家的好處,不替人賣命,說得過去嗎?“工具”也有不好當的時候。
  今年4月28日,曾先後擔任淮陽縣委書記、周口市政協副主席的任連軍,因貪污受賄2293萬多元被判死緩。拔出蘿蔔帶出泥,龔廣軍案就是被任連軍案帶出來的泥。案發後,龔廣軍舉報了任連軍其他貪污受賄的線索。不管龔廣軍舉報動機是什麼,舉報都表明,龔廣軍不願再充當任連軍的“工具”了,他知道當“工具”的代價了。雖然,這對龔廣軍來說,是晚了一些,但是,對正在充當“工具”的、想要當“工具的,以及手中握有“工具”的,多少會有一點警示作用吧。
  (原標題:“工具”不是那麼好當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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